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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監督及管理 ( 90年07月17日)
第 20 條
漁會信用部辦理放款期限,以短、中期為限。但資本支出,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會員住宅之放款,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

漁會信用部受託代放款項及經政府專案核定之放款,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