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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監督及管理 ( 90年07月17日)
第 22 條
中央銀行得於洽商財政部後,規定漁會信用部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之最低比率。

財政部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漁會信用部存放比率。

下列放款不列入存放比率計算:
一、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受託代放款項。
二、依照轉放約定,運用外來資金辦理之放款。
三、運用漁貸公積辦理之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