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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監督及管理 ( 90年07月17日)
第 24 條
漁會信用部之業務檢查,由財政部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自行辦理檢查或會同前開適當機構檢查。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前項業務檢查時,如發現涉及其他部門而有併予瞭解必要者,得洽同漁會主管機關對各該部門實施查核。

漁會信用部對於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缺失所為之處分或限令改善事項,應提報理事會及監事會,並做成會議紀錄;其缺失事項,應由理事會及監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立即執行,並由監事追蹤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