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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監督及管理 ( 90年07月17日)
第 25 條
漁會信用部業務經營不善,累積虧損超過信用部上年度決算淨值三分之一或發生重大人事糾紛,影響健全經營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洽商建設或農業部門後,得設置輔導小組整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