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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監督及管理 ( 90年07月17日)
第 26 條
漁會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其他職員因違反法令、章程規定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致信用部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