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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監督及管理 ( 90年07月17日)
第 28 條
漁會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其他職員辦理信用部業務涉嫌刑事責任時,應即由漁會理事長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移送檢查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