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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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0年07月17日)
第 4 條
漁會信用部之設立許可、撤銷與廢止許可、停辦及復業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會商建設或農業部門後,轉報財政部核准辦理。
漁會辦事處辦理信用業務,應設置信用部分部,並準用漁會信用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