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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二 章 銀行 ( 105年12月28日)
第 10 條
本國銀行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其總行同址營業;外國銀行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其經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分行同址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