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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二 章 銀行 ( 105年12月28日)
第 13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