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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二 章 銀行 ( 105年12月28日)
第 14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銷售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