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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二 章 銀行 ( 105年12月28日)
第 16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

前項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免予扣繳所得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