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12月28日)
第 2 條
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