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銀行及證券商
( 108年11月11日)
第 10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指該分行應使用獨立之會計憑證,設立獨立之會計帳簿,並編製獨立之會計報表,不得與其總行或其他分行相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