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銀行及證券商
( 108年11月11日)
第 11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九款及第十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指持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但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分支機構不在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