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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之一 保險業 ( 108年11月11日)
第 18-3 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二百萬美元。

前項最低營業所用資金,金管會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