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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11月11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條例、本細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之擬訂或訂定。
二、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相關法令之解釋及相關行政命令之發布或頒訂。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設立之特許。
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業務項目之核准。
五、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財務、業務及人員之監督、管理。
六、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檢查。
七、依本條例規定為處罰之處分。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應會同或洽商中央銀行為之;第二款事項涉及中央銀行職掌者,亦同。

第 3 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業務主管機關中央銀行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外幣與新臺幣間交易及匯兌業務之核准。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檢查。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務、財務狀況資料及年度報告書表之審核。
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務、業績、規模之統計、分析及報告。
五、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發展之研究事宜。
六、與金管會洽商事宜之聯繫及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