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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 二 章 存款保險及承保風險控管 第 一 節 存款保險 ( 104年02月04日)
第 11 條
金融機構經存保公司核准為要保機構者,應與存保公司簽訂書面之存款保險契約。

本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經修正者,存款保險契約有關該等法令之規定隨同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