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存款保險條例   第 二 章 存款保險及承保風險控管 第 一 節 存款保險 ( 104年02月04日)
第 14 條
保險費基數,以要保機構存款標的之負債總額扣除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不保項目存款之餘額為準,並以每半年計算一次;其計算基準日,由存保公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