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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 二 章 存款保險及承保風險控管 第 一 節 存款保險 ( 104年02月04日)
第 15 條
要保機構,應於前條之基準日起一個月內,向存保公司提出基準日存款標的之負債總額及保險費基數,並繳納應付之保險費金額;其繳付方式,由存保公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