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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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 二 章 存款保險及承保風險控管 第 一 節 存款保險
( 104年02月04日)
第 17 條
要保機構應依存保公司指定之規格內容,於各營業處所標示存款要保之事實,並應於其金融商品中標示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