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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 二 章 存款保險及承保風險控管 第 一 節 存款保險 ( 104年02月04日)
第 19 條
要保機構於應付存保公司之保險費未付清前,不得分派董(理)事、監察人(監事)酬勞、股息及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