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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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 二 章 存款保險及承保風險控管 第 二 節 承保風險控管
( 104年02月04日)
第 25 條
要保機構有違反法令、存款保險契約或業務經營不健全情形時,存保公司得提出終止存款保險契約之警告,並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