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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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2月04日)
第 3 條
存款保險,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設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承保;其資本總額,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資本,由財政部、中央銀行及要保之金融機構認股;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出資應超過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