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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 三 章 履行保險責任 ( 104年02月04日)
第 33 條
過渡銀行應設理事會,決定及執行業務。理事會由理事五人至九人組成,並由其中一人擔任理事長。

理事長應依理事會決議執行職務,對外代表過渡銀行。

過渡銀行應置監事一人,負責財產及業務之監察。

理事長、理事及監事之指派,由存保公司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