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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 三 章 履行保險責任 ( 104年02月04日)
第 36 條
過渡銀行之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概括讓與其他要保機構或停業清理後,如有損失,由存保公司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抵充,不足抵充部分,應列入遞延帳戶,並由以後年度提存該準備金抵沖之。如有收益,列入該準備金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