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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 三 章 履行保險責任 ( 104年02月04日)
第 40 條
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股票之要保機構,經存保公司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應以契約簽訂日為事實發生日,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公告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