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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 三 章 履行保險責任 ( 104年02月04日)
第 45 條
前條第一項之賠付金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予保留,俟保留原因消滅後,再為處理:
一、存款已被法院扣押。
二、存款已設定質權予第三人。
三、存款人已受破產宣告尚未選任破產管理人或存款人死亡尚未辦妥繼承登記。
四、其他依法律關係得停止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