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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2月04日)
第 6 條
存保公司辦理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金匯兌機構之存款保險事宜,應設置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處理。

存保公司依農業金融法第八條規定辦理農業金融機構之存款保險事宜,應另設置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處理。

前二項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帳戶,應分別記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