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存款保險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2月04日)
第 8 條
存保公司之資金,除備供經常費用開支,及依本條例規定履行保險責任、提供財務協助、成立過渡銀行及辦理墊付等用途外,應投資於政府債券、存放中央銀行或以經該公司董事會同意之方式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