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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2月04日)
第 9 條
存保公司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條例規定履行保險責任或執行清理業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存保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負責人及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存保公司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