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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111年06月27日)
第 11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繼續受保障之存款,指存款保險契約終止之日起半年內,每一存款人於最高保額範圍內受存款保險保障之存款歸戶餘額最低日之金額。

前項所定歸戶餘額,為每日營業終了之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