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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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 108年12月23日)
第 6 條
銀行之資本適足比率,除符合前條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等相關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銀行提列抗景氣循環緩衝資本,並以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支應。但最高不得超過二點五個百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