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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90年07月03日)
第 14 條
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執行職務應逐案作成書面報告,呈總幹事提報理事會、監事會;如有違反法令規辦之缺失事項,應由理事會及監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立即執行,並由監事會追蹤考核。

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撰寫報告書內容應正確詳實,其書面報告應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