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金融機構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應於每年十一月填具下年度設置之申請書(附表一),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經核定有業務區域者,限於該地區設置。
當年度擬設置台數超過原申請台數時,金融機構得事先填具增加設置申請書(附表二),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一年以一次為限。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金融機構之申請書件不完備,經限期補正者,自完成補正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主管機關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金融機構不得於規定之等候期間內,進行其所申請之事項。
當年度未能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申請設置完成者,視同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