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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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二章 設立及變更
( 110年10月13日)
第 11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除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外,其營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申請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