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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五章 罰則及附則 ( 110年10月13日)
第 54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關,檢查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或其他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負擔。

第 55 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銀行法有關規定處罰之。

第 5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