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信用合作社法
第 二 章 社員及社股
( 107年01月31日)
第 14 條
與信用合作社交易達一定標準,設籍或設有事務所於業務區域內之社員,入社滿一年者始有選舉權,入社滿二年者始有被選舉權。但於創立之第一年入社者,不在此限。
如非營利法人為社員被選為社員代表,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第一項之交易標準,由各社於章程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