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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 四 章 組織及業務 ( 107年01月31日)
第 16-1 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之費用支給,除理事、監事考察研習費、公費與社員代表車馬費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費用項目外,不得發給。

前項費用支給標準,由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