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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 六 章 盈餘及公積 ( 107年01月31日)
第 24 條
前條提列之公積超過股金總額十倍,且符合銀行法第四十四條有關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規定時,信用合作社得自定每年應提撥數,但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

除法定盈餘公積外,信用合作社得以章程規定或經社員大會決議,另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令其提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