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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 七 章 監督 ( 107年01月31日)
第 26 條
信用合作社對於主管機關對其業務缺失所為處分或限令改善事項,應提報理事會及監事會,並作成會議紀錄。

前項業務缺失事項,應由理事會及監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立即執行並由監事追蹤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