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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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 九 章 準用條款
( 107年01月31日)
第 37 條
信用合作社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