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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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 十 章 罰則
( 107年01月31日)
第 38 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