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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 十 章 罰則 ( 107年01月31日)
第 40-1 條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規定之一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鍰或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