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信用合作社法   第 十 章 罰則 ( 107年01月31日)
第 41 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兼職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予解任。

前項兼職係經信用合作社指派者,受罰人為信用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