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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 十 章 罰則 ( 107年01月31日)
第 46 條
前四條除第四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外,所定罰鍰之受罰人為信用合作社或其分社。

信用合作社或其分社經依前項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