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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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 十 章 罰則
( 107年01月31日)
第 47 條
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勒令該信用合作社或分社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