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 條
社員代表之選舉按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者與候補者,但得票數相同時,當場以抽籤決定之。
理事及監事之選舉,不分專業或一般資格之候選人,合併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者與候補者,但符合第九條所列資格之專業理事當選人少於規定名額時,應按規定名額,以符合該資格候選人得票數較多者當選。得票數相同時,當場以抽籤決定之。
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之選舉,以得票數超過出席人數半數者為當選;無人超過半數時,就得票最多及次多者再行投票,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
以抽籤方式決定當選人時,如候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監選人員代為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