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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 三 章 選舉程序 第 三 節 當選 ( 109年10月26日)
第 36 條
信用合作社於選舉結果揭曉後,應當場將當選人姓名及當選票數作成紀錄,於七日內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