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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 三 章 選舉程序 第 三 節 當選 ( 109年10月26日)
第 37 條
理事、監事選舉結果揭曉後,信用合作社應將當選者符合第六條、第九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印加蓋與原件相符之章戳,列冊置於總社,供社員本人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