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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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 四 章 就任及解任
( 109年10月26日)
第 42 條
信用合作社新當選理事、監事之首次理事會、監事會,應由原任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於選舉紀錄報經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備查後十日內通知並開會。
原任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逾期不召集首次理事會、監事會時,由得票數最多之理事或監事召集之,得票數最多者亦不召集時,由二分之一以上當選之理事或監事連署自行召集之,且均應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核准。